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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3 09:23:10 发布者:电力与运输协调科 阅读次数: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孝感政规 [2016]1号)“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精神,决定对建设电能管理平台等项目及实

施节电改造的用电企业给予适当财政奖励,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市本级工业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项目技术先进、适用,电能管理和节电效果明显, 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作用

    (五)申报项目为年建成投运项目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国家或省级其它有关资金补贴或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对建设电能管理平台等项目及实施节电改造的用电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期限。有效期2017年12月31日,每年奖励一次。

第五条 奖励申报、审核和拨付。每年奖励于10日以前申报。

申请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所在“三区”经发局提出申请报告(“三区”外的市本级企业,可直接向市经信委申报),据实填报《孝感市××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情况表》(附件1)和孝感市××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2 )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论证的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项目实施合同或核准(备案)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三区”经发局要对本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向市经信委报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填报《孝感市××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2 )。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国网孝感供电公司对“三区”经发局上报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将奖励资金核拨到企业。

    第六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奖励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2:《 孝感市2017 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文件类型: .doc 8e8170b845771cf99b923795efeeaec6.doc (22.50 KB)
   附表1:《孝感市2017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情况表》